1、被告人郑洋洋,男,***年**月**日出生于贵州省普定县,汉族,初中文化,无业,住贵州省普定县。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刑一年零一个月,2016年5月11日刑满释放。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2018年2月13日刑满释放。
1、普定二中! 自己在外面租房子! 要带空调的宿舍几乎没有!带空调的宿舍只有外省有。
普定租房